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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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 规范村一级财务管理
海宁市检察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纪实
简言

  近年来,政府相继推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多项措施和办法,大规模开展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桥改造、河道疏浚、村庄整治等基础建设,大量资金从各种渠道流向农村,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然而,少数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加强农村基础建设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吞、挪用支农资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不和谐因素,引起农民群众不满,危害农村稳定。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打击、预防、保护、规范多管齐下,努力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高发势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12名村干部犯罪引发思考
  2005年,海宁市检察院在农村土地整理领域查处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窝案,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某些村级基层组织对政府下拨的土地整理专项资金乱占、乱用,少数村干部甚至巧立名目、私分公款、中饱私囊,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于是,检察机关立即组织力量,在有关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配合下,有重点地对村级土地整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侦查,检察机关掌握了部分村干部私分土地整理款的犯罪事实。
  2006年初,检察机关对首例村干部私分土地整理款案件提起公诉。村党支部书记朱某等4名村干部,采用虚假列支套取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先后多次以发放务工费、香烟补贴、夜餐补贴等名义,共同私分土地专项资金4万余元。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朱某等人贪污罪名成立,依法分别判处4人3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2007年初,海宁市检察院连续立案查处两起私分土地整理款犯罪案件,共涉及8名村干部。这些案件的依法查处,及时制止了乱占乱用土地专项资金的歪风,追回赃款上百万元,还有大量账外资金也被追回,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村干部职务犯罪,是比较特殊的职务犯罪。一方面,村干部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两委人员的工资不是由国家财政供给的,村干部的一般性经济犯罪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有明确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类似村干部侵吞土地整理款等问题,按照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应由检察机关管辖,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村干部直接面对农村基层群众,其职务犯罪行为,容易引起基层农民不满,引发不稳定因素。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村干部违规套取土地专项资金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村干部坦言:村里需要花钱的地方多,可支配资金少,这样做主要是为村里搞点资金。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重点查处个别混水摸鱼、中饱私囊者;对一般违法人员,重在教育挽救,法律规定可以不作刑事处罚的,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案件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检察机关经慎重研究后,决定不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作党纪处理;对一般犯罪嫌疑人,只要不影响侦查工作开展,慎用强制措施。
  今年3月,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某村党总支书记蒋某等5人,涉嫌套取土地专项资金进行私分。经深入侦查查明:蒋某等人私分公款的数额虽已达到立案标准,但涉案数额并不是很大,且犯罪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决定对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取保候审,不予逮捕;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要求涉案人员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保持村里工作的连续性。由于措施得当,该案的查处没有影响村里的正常工作。

  规范村级财务成为共识
  海宁市检察院在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中,发现这些案件的成因除少数村干部法治观念不强、私欲膨胀外,村级基层组织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落实、村级财务不规范也是诱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检察院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增强大局观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注意发现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案发单位规范村级财务管理,预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有关村级财务管理上的问题显现出来,集中表现在:推行村账镇管后,镇代理会计难以承担起对财务票据的审核职能,致使一些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能轻而易举入村级财务账,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的问题未能彻底杜绝,尤其是在土地整理工程上,不少村存在虚开工程发票套取专项资金等问题,有的镇、街道对村级财务没有设立土地整理资金专户,村干部用虚开的工程发票直接到镇财政报销,大量现金掌握在少数村干部手中,失去了正常的财务监督,从而诱发了村干部职务犯罪。
  这些问题引起了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下旬,检察院领导亲自带队,到镇(街道)开展专题调研,他们走村入户,直接与村民、村干部面谈,与有关镇、街道干部座谈,向代理会计详细了解情况,在充分看到近年来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对当前农村基础建设大规模开展的新形势下,村级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一份《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调查与思考》的报告送到了市有关部门。《报告》提出了四条完善制度的措施:一是对市财政下拨的支农专项资金,建议统一由镇(街道)接收,再拨付村级基层组织使用;专项资金下拨必须采用转账形式,杜绝现金结算;专项资金的划转、财务结算实行镇长、主任一支笔审批,未经批准,村干部不得擅自动用。二是建议对所有村级开支实行双重审核制,即先由会计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初审后,再交镇(街道)财政办专业会计进行审核,对照有关规定双重审核无误后,再报销入账。三是建议对村级组织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招待费、交通费和个人通讯费,实行包干办法,并设立包干费用专户,规范费用开支的结算。四是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

  “四个一”活动服务新农村建设
  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今年,海宁市检察院结合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主动加强与基层联系,开展了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四个一”活动,全院各内设机构分别与各镇(街道)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每一个科室联系一个镇(街道)以及所属的一个企业、一所学校,每年至少各开展一次法制讲座。今年年初,检察院在查处两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期间,应邀派出职务犯罪预防人员,到案发街道,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为街道机关干部和全体村干部上了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少村干部听后表示:“原来认为‘村官不是官,法律管不到’,现在看来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检察官以案说法十分必要。”
  海宁市检察院推出“四个一”活动后,受到了基层群众欢迎,4月下旬,该院党组成员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与全市12个镇(街道)商定“四个一”活动具体内容。今年以来,该院已派出7名同志,到镇(街道)上法制课10多次,受教育人数达数千人,还有若干次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正在安排中。“四个一”活动使检察官服务新农村建设进入了常态。